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编制或修订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3日       已查看: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是指导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落实省委主题教育领导小组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问题,加快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有关工作要求,科学指导各地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总体要求

      (一)编制或修改条件。未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或编制时间(以批准时间计)早于2016年1月1日的市、县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已编制但规划内容和深度不符合《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标准》(CJJT307-2019)、《湖南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指引》(湘建城〔2018〕8号,以下简称《指引》)等国家、省技术标准要求,或存在重点规划内容(详见本通知“三、重点规划内容要求”)缺漏的市、县应组织修改。

      (二)规划编制时间与期限。规划编制的时间安排与各地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时间相协调,原则上可同步进行。规划期限的起始年份为规划编制启动年份,期末年份应与国土空间规划一致,其中,重点规划“十四五”期间内容。

      二、规划编制程序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原则上按“确定工作任务—规划编制—规划审查—规划批准及实施”的程序进行编制。

      (一)确定工作任务。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具体组织工作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应委托给具有相应城乡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

      (二)规划编制。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指引》要求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编制单位应做好前期调研、资料收集等工作,必要时可开展相关专题研究;为提高编制质量,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把控各阶段编制成果质量,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相关建设主体、行业协会和公众的规划设想与建议。

      (三)规划审查。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送审查前,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编制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予以公示,收集公众意见。公示征求意见后,由照明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规划进行审查。规划编制单位应在充分考虑专家、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规划成果,形成规划报批稿。

      (四)规划批准及实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批稿编制完成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各地应依据规划组织实施城市照明建设项目。

      三、重点规划内容要求

      各地应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同,抓好重点规划内容的编制工作。重点规划内容包括城市照明空间管制(含黑天空保护区划定)、环境照明亮度分区、城市道路功能照明亮度规划、景观照明彩色光及动态光控制(含景观亮化区域划定、过度亮化管控措施)、城市照明电源布局、城市照明节能、光污染限制、照明信息化与智能化、城市道路“多杆合一”(含多功能灯杆建设)、近期建设规划等。重点规划内容不应出现缺漏,并落实到图纸、落实到指标、落实到行动计划。鼓励各地结合当地文旅经济发展、老旧小区改造、“微亮化”等实际需求进行规划内容创新。针对城市道路“多杆合一”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城市精细化管理需求另行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多杆合一”建设专项规划。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划管理。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严禁使用项目方案设计代替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因项目的设计和实施调整规划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组织论证同意后,按相应程序进行规划修改。规划批准实施后,及时组织技术力量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细化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形成有效的规划技术指导和管控抓手,从根本上防止过度亮化项目上马。

      (二)加强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相关要求,加强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请各市州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县市区并加强对其指导监督工作,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做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我厅将加强对各地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地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30天内,应将规划正式成果报送我厅城市建设处(园林绿化管理处),作为我厅今后开展长效监督评估工作的基础依据资料。

      联系人:龙莉萍

      联系电话:8895006618774990328

      附件:相关名词解释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