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0日 已查看: 次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规定和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城建档案预验收已取消,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建档案馆(以下统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为明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与联合验收相关事项,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工作,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具体实施。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主动参与联合验收具体工作,并做好与其它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工作。
二、城建档案验收程序及具体要求。城建档案验收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主动服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主动做好服务,指导、帮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做好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收集、整理以及移交归档工作。
(二)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时,应将工程文件主审要件(含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声像文件,主审要件和非主审要件对应的文件清单见附件2、3)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主审要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步先予接收归档。
(三)出具验收意见。城建档案专项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在8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意见书》):
1.工程文件主审要件满足验收要求,《意见书》注明“通过”意见、补交文件期限以及逾期未补交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缺项文件。
2.工程文件主审要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意见书》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在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
三、城建档案移交及具体要求。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全部工程文件(含主审要件、非主审要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已在验收阶段接收归档的文件,建设单位不再重复提交。其中,项目直接形成原生电子文件的,实施单套制,只需移交电子档案,不再将其制成纸质文件;项目未形成原生电子文件的,实施双套制,需同时移交纸质档案和数字化扫描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文件应满足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入库要求,须包含矢量图形文件、成果表文件和数据库文件。
(二)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在“系统”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审批、备案类文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通过“系统”人工下载或自动获取相关电子文件,实现信息共享,建设单位不再重复移交。
(三)原生电子文件和数字化电子文件的收集、归档、交互、传输、移交等应符合档案保密管理要求,涉及保密的工程文件,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
(四)建设单位未按承诺按时移交工程档案的,通过“系统”自动发送提醒信息。超期仍未移交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认定不良行为记录。
四、加快推行城建档案电子化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信息化发展和“智慧住建”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城建档案电子化工作力度,加快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对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城建档案在线形成、提交、接收和归档,做好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和数据备份工作。
我厅已组织对本通知附件2、3所对应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技术资料用表》(2020版)进行了修订完善,与本通知同步施行(已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分项工程检验批样表及验收备案各类往来文函用表的通知》(湘建〔2015〕12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湖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湘建〔2019〕10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止。
附件:1.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2.房屋建筑工程归档文件目录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归档文件目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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