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0日       已查看:


 

湘建建函〔2020〕5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相关规定,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水平和效能,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要点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包含以下监督工作要点。

      (一)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及建筑工人实名制推行情况(见附表1、2)

      1.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时,应核验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任命文件中相关人员证件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应检查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和监理单位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进行检查的情况、工地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情况。

      通过抽查施工单位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组织项目施工情况来核查其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通过抽查监理单位按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履行有关审查签字、见证取样、旁站监理、实施质量安全监理报告等情况来核查其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

      (二)施工现场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的基础条件情况(见附表3)

      1.核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含分项发包)工程依法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及相应承包单位资质符合性情况。

      2.核查项目施工图(含消防设计)审查及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情况,查验施工用图加盖审查机构专用章情况。

      3.核查建筑工程五方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变更后签署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情况。

      4.抽查建筑材料、预拌砼、预应力管桩、装配式建筑构件和外加工钢筋等的进场检验情况。必要时进行延伸抽查。

      5.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以及建筑防雷和消防等使用安全和建筑节能、室内环境等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情况(包括检测合同签订、检测方案登记和见证取样送检等,特别是标养室设置、混凝土试件的留置、养护和送检情况)。

      6.抽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和施工机具、钢管扣件、安全防护用品等进场检验情况。

      7.核查安措费专用账户建立、建设单位按规定拨付以及施工项目部制定项目安措费使用计划和按计划实际适时投入的情况。

      8.核查按规定投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识别及管控情况(见附表4)

      1.核验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共同识别确认的项目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名录和台帐。

      2.抽查施工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和特点对照名录和台账制定项目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核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的情况。

      3.抽查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为落实项目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所实施的日常检查情况。

      4.抽查施工企业根据季节特点、气候变化和安全生产形势组织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专项检查的情况。

      (四)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见附表5、6)

      1.抽查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单位适时的质量安全行为合规情况;

      2.抽查适时的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利用自备的便携式检测工具(必要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实体质量安全抽测的情况。  

      (五)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见附表7)

      1.抽查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含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打非治违、安全生产顽?固疾集中整治、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等)。

      2.核查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对本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专项检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六)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情况(见附表8)

      1.抽查重要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实体及质量控制资料符合规范标准情况。

      2.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整改落实等情况(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列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质量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

       1.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抽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各级考评机构根据抽查情况进行项目季度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

      2.抽查项目季度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含上级考评主体考评符合性抽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明确监督组及成员。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下发监督委派通知单,明确监督组负责人和成员(每组不少于两名持证监督人员)。

      2.制订监督工作方案。监督组组长收到委派通知后,应会同组员根据监督工作要点和项目类型制订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与《廉洁自律公开承诺书》一并下发相关责任主体。工作方案包括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起始时间、现场监督检查内容、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时间节点、监督检查注意事项等。

      3.监督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监督工作方案和监督计划到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控制情况现场监督抽查可按照一个项目抽查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一个单位工程抽查一项或几项检查内容得方式,其中主要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和危险源及其主要相关资料必查;抽查结果分为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两类,其中不符合要求的应注明原因。

      4.监督组及时整理监督检查记录,并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5.监督组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后,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应向监督机构报告,将相关线索和证据移交有权部门或单位。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考评,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制订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双随机、一公开”考评工作方案,确定考评项目库和考评人员库。

      2. 每季度随机抽取检查项目、随机选派监督考评组,对在建项目开展全覆盖的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

      3. 监督考评组及时整理考评记录,并于3个工作日内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4.监督考评组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后,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交由日常监督组督促整改落实。

      三、严格实行监督规范化工作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规范化工作考核和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奖优罚劣、尽职免责机制。

      (一)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每季度对其一线监督组和监督人员监督规范化工作进行考核(见附表9)。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监督人员(监督组)的培训教育;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为“基本合格”或监督记录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真等诚信问题的监督人员(监督组),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湘建建〔2018〕168号)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差别化管理。

      考评人员在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中的不按程序落实工作要求或存在徇私舞弊造成考评不及时、考评结果失实的,一经发现一律通报批评。考评结果失实的,要及时予以重新考评。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规范化绩效考核结果与监督人员的绩效工资(奖金)挂钩的奖惩机制。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每半年对所辖县市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进行符合性抽查和考核评价,并于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半年度监督工作规范化考核综合评价汇总表(见附表10)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半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为基本合格的县市区,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相应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下个半年度施行差别化考核。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用抽查监督组监督记录,结合季度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和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符合性抽查情况的方式,对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层级指导和考核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省厅对各市州年度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评分的重要依据。对半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为基本合格的市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相应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下个半年度进行差别化考核。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提高质量安全底线意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加强对一线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监督规范化的培训教育、学习交流和考核,强化监督责任意识,提升工作能力和监督水平。

      (二)强化系统平台应用,提高监督效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模式进行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时,要利用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的考评项目库和考评人员库随机抽取确定考评项目和考评人员,抽取过程应留痕;在日常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要充分利用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手机移动APP终端模块开展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当场完成信息记录、拍照取证、数据上传和电子签收等检查流程。监督检查完成后应及时将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质量安全检查、质量安全专项抽查及对监理报告制度符合率抽查等情况上传监管平台。

      (三)增强防范意识,坚守廉政底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强化对监督人员廉政教育, 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要建立廉洁从政公开承诺制度,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办公场所等进行公开,通过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监督公开承诺执行的良好氛围,坚决杜绝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或接受请吃等微腐败行为。

      五、其他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相关工作交由所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未取得认定资格或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考核评价认定为不合格的,不得承接和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标准化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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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