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5日 已查看: 次
湘建价函〔2020〕11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疫情防护费
2020年1月23日至4月30日期间,建设工程项目所发生的疫情防护费(含疫情防控物资及疫情防控专业人员费用),已签证的按签证计算;未签证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实际投入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数量,按45元/人·天计算,如建设单位提供疫情防护措施,则扣除相关费用。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进行人员隔离及核酸检测的,隔离费用及核酸检测费用(不含医保报销部分)按实计算。
二、关于人工、机械调整
2020年1月23日至4月30日期间,建设工程项目因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机械单价上涨及人工、机械降效的,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及情势变更处理原则,有签证的按签证计算;未签证的按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及机械乘以1.15系数计算。
三、其他规定
(一)疫情防护费及人工、机械调整均只计取销项税及附加税费。
(二)本通知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20〕7号)配套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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