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7日 已查看: 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质量安全责任、监理从业人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管控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监理报告制度》”),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监理报告制度》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2018年我厅印发了《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监理报告制度以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逐步提高,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向好,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逐步健全,为保证我省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形势向好提供了有力保障。现试行文件已到期,为进一步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督促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到位,保证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及质量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责任落实到位,消除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促使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继续实施《监理报告制度》非常有必要。
二、《监理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监理报告制度》在《监理报告制度(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完善了监理急报的报告程序,对部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无法正常完成监理急报的,增加了由监理企业登录“监管平台”向项目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二是根据部分主管部门和监理企业的实测,进一步完善对测评结果应用的修订,降低了列入“差别化管理”的标准,“监理月报内容的符合率低于85%的”调整为“监理月报内容的符合率低于80%的”;三是根据部分主管部门及企业建议,删减了附件1《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月报表(房屋建筑工程)》和附件2《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月报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部分内容,如项目检测单位合同备案情况、建筑节能施工条件审查及备案情况及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检查记录等,并把工程质量的基础条件检查表和工程实体质量管控检查表进行了合并、优化。
《监理报告制度》共分12条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二条阐述了《监理报告制度》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第三、四、五条阐述了监理报告内容和程序。一是阐述了监理报告分为两种形式:监理月报、监理急报。月报内容主要包括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以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检查情况。急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监理无法处理,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隐患以及质量安全事故。二是阐述了监理报告期限和报告程序。月报和急报是由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结合现场检查实际情况通过“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向监管部门提交。
第六、七、八条阐述了监理月报内容抽查、测评、运用。一是监管部门负责审阅、抽查、综合评价监理月报检查内容。“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自动测算出监理月报内容的符合率。二是对符合率低的项目和监理企业进行差别化管理。对监理月报内容的符合率低于80%的项目,加大监督频次,并依法查处;监理月报内容的符合率低于80%的项目达到一定比例时,该监理企业将列入湖南省工程监理企业“差别化”管理名单,重点监管。有关情况也将跟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资质动态监管挂钩。
第九、十、十一阐述了对各监理企业、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明确了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工作责任。分别对监理月报和监理急报反应出的问题,对监管部门提出了具体处理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是文件有效期。
附件主要包括监理月报表和监理急报表。
三、《监理报告制度》编制过程
一是在制定《监理报告制度》初期,我厅参考了广东、湖北、浙江、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地区制定出台的监理报告制度文件,参考了其中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二是在制定《监理报告制度》过程中,我厅召集省质安监总站、行业协会、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部分省内监理企业专题进行研究讨论,充分征求和采纳了各方意见。三是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企业下发《监理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
关联链接:http://zjt.hunan.gov.cn/zjt/xxgk/zcfg/gfxwj/202107/t20210721_19972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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