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3日       已查看: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加强对招投标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办法》)予以重新发布,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巡视整改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我厅于6月1日报送了一批失信黑名单,但由于原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于5月31日失效,导致失信惩戒无法落实。

      二是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要求,原管理办法中涉及市场准入、禁止从业等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条款已经无法适应新的政策环境,黑名单制度亟需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的主要思路是:在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通过降低信用得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手段,增加有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并成功中标的阻力,同时通过联合惩戒机制,使违法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主要调整内容

      1.第二条适用范围。将原办法中“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和评标专家实施黑名单管理”中“施工、监理”删除,将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等招投标纳入黑名单管理办法。

      2.第四条认定公布。参考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黑名单的认定、上报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失信黑名单统一公布工作。

      3.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失信黑名单。将原文件“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一定期限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为“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4.第八条投标人失信黑名单。将原文件“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为“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5.第九条相关人员失信黑名单。原办法中只明确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等市场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当将相关人员一并列入失信黑名单”这一种情形,根据实际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增加“相关人员因前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以及“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因前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其企业一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6.第十条评标专家失信黑名单。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予以调整。评标专家由省发改委管理,其管理办法的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限制惩戒措施更齐全、更具针对性。

      5.第十二条公布时间。参考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将公布时间改为每季度一次,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必要时,可以即时公布黑名单。

      6.第十四条公布地址。对原网址进行调整,同时考虑联合惩戒要求,将黑名单抄送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7.第十五条限制惩戒。将原第十五条(招标人黑名单)、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第十七条(投标人黑名单)、第十八条(相关人员黑名单)、第十九条(评标专家黑名单)的限制惩戒措施进行合并。删除原办法中关于取消投标资格等措施,增加事中事后监管、降低信用评分的惩戒措施。“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其招投标信用评价中或参与投标时企业资信评审中“不良信息”项分值全部扣除(未参加信用评价或取得资质证书不满720天的投标人,在其按规定计取的信用评价分值基础上将“不良信息”项分值全部扣除);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信用评价“不良信息”项基础分值扣除,计0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相关人员参与投标时,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其“不良信息”项基础分值扣除,计0分”。第(三)款,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增加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处理。

      8.第二十三条参照执行。根据厅相关处室意见,增加“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失信行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条款。

      四、编制过程

      《黑名单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多次开会研讨,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厅相关处室、市州主管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意见,反复讨论确认相关条款的可行性。

      五、相关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3.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6.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

      7.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38委部局办《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7〕1978号)

      1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